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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保險》 三商保險剖腹產理賠
新住院醫療HSRSC 1500 
ㄖ額住院醫療20HIW 1500 
手術醫療20SIW 1500
....................................................
住院天數 04/06-04/12 
我ㄉ花費有術後止痛 6000 
病房費 13200 
特材費 2320 
嬰兒是費用 3240 
出生證明費 50 
指定醫師費20000 
醫師指定用藥費防沾黏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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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或分娩為人類自然生產之情形,非疾病,一般醫療險為疾病醫療給付,無法給付(自然生產)理賠,針對危險性高的(必要性剖腹產)才有理賠

保戶除非額外規劃針對生產的(婦女險)才無理賠限制,婦女險可以給付(自然生產)理賠金,分1~3胎給付(生產保險金),但婦女險是否有其必要,吝人詬病,落實(媽媽手冊),懷孕期間產檢一定要確實一一去做,千萬不能偷懶或省錢,以免日後生出有問題小孩後悔,也造成自己及國家社會負擔。

金管會保單保單示範條款說明如下:(適用全體保險公司)

剖腹產之給付(必要性)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產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剖腹生產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不適用第廿二條第二項第六款前段之除外事由:

一、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二、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二)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三、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二)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三)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四)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四、胎位不正。

五、多胞胎。

六、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七、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八、分娩相關疾病:

(一)前置胎盤。

(二)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三)胎盤早期剝離。

(四)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五)母體心肺疾病:

1.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2.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3.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九)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但是我第一胎是剖腹產..所以當初業務員有叫我簽一張。除外責任書。

PS:金管會修改規定:如為

民國96年1月1日 以前投保之(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可針對住院時(實支實付投保限額)與(投保住院日額)擇一申請給付;

如為民國96年起以後投保之(實支實付)醫療險僅提供實支實付限額給付、但投保時已告知有投保其他家(實支實付醫療險時)並於要保書上告知、(保險人)已知,且核保就必須接受副本理賠、所以可以視情況(澤高給付)、而(意外)的門診實之實付於96年1月1日 以前投保都可以接受副本理賠(團險亦同)。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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